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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痛!男子坠楼自杀砸死的17岁女生,是家中失独再生女

青春湖北 2020-01-21

导  读

一人自杀,却夺走了三条性命……12月24日晚,有网友爆料一名男子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坠楼砸倒两名过路行人。



坠楼者为自杀 

砸中的2名路人也身亡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称,12月24日20时20分许,一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砸到两名行人。附近巡逻民警迅速开展处置,三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现场勘察、查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李某(男,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砸中的2名路人为高三学生 

其中一名为家中失独再生女 


据红星新闻报道,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名叫张某、霍某,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据新京报@紧急呼叫 报道,其中一名学生张某今年17岁,是家中失独后再要的孩子。


张某的表姨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事发当天,张某和朋友学习结束,准备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不幸,“原来接下来要艺考,毕业后去俄罗斯读大学,她学的是播音主持专业。”

“她本来25号就要回家的,我们还说好,要去钓鱼,因为她说想吃鱼。”

她还透露,其实张某家中失独后再生的孩子,家中的第一个孩子早年也在重庆去世,“第一个孩子10多岁就走了,那个孩子走了之后,她(我姐姐)30多岁又生了第二个孩子,孩子挺乖的,学习成绩挺好的,不让家人操心,可是没想到,现在都50多岁了,第二个孩子又走了,去看遗体的时候,孩子的爸爸都是被背着去看的。”

坠楼男子是否需要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接受采访时表示,李某自杀坠楼,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余超指出,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余超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余超指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遗产不足以承担赔偿金 

可否让坠楼者家属进行赔偿呢? 


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杰表示不能,家属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家属要是愿意赔偿也是可以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在陈伟杰看来,该事件对于坠楼者和被砸者三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悲剧,尤其是在当前相关部门并没有设置刑事案件补偿基金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突发状况且涉事方无法赔付,对受害人一方带来的心理创伤可能更大。他建议相关部门应尽早建立刑事案件补偿基金,对受害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相关案例 


男子跳楼自杀砸死祖孙俩

法院判赔150余万


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致多人死亡的悲剧,年仅20多岁的小伙侯某(化名)跳楼后砸中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

除了当场死亡的侯某和小陈外,张容送医院抢救6天后,也因治疗无效而死亡。事件发生后,张容家人将侯某父母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侯某父母赔偿张家150余万元。


男子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跳楼砸死路人
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9月26日,汕头一名男子谢某在陈店镇沟湖村某公寓楼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要抓捕他,于是逃至附近一楼房六楼的天台处藏匿。随后从天台跳下,谢某坠落后,砸中骑自行车路过楼下的陈某,导致陈某抢救无效死亡。


潮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谢某因吸食毒品怀疑有人要抓捕他而从楼房顶跳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砸到路过该处的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谢某自愿认罪,以及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谢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网友评论 


有不少网友

对两个无辜的高三孩子感到痛惜



市民来到案发现场献花哀悼



本期编辑 | 胡俊涛

本期审核 | 赵雅佳

本文来源于上观新闻(ID:shobserver)、正义网、@平安重庆、红星新闻、封面新闻、新京报紧急呼叫、新闻晨报(ID:shxw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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